鄂建设字[2009]3号
各旗区建设局、各装饰设计企业:
根据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60号)、建设部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202号)及建设部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86号)的要求,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《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》含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,要逐步过渡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企业管理的标准上来。
现将企业资质过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过渡范围
凡取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、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及鄂尔多斯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《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》(含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)的企业均在过渡范围。
二、过渡的依据及标准
依据: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60号)、建设部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202号文件)。
标准:建设部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86号)。
三、过渡资料要求
过渡资料要严格按照建设部[2007]202文件整理,电子文件通过《全国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公平台》网上申报,上报数据应与《资质申请表》内容一致。申请表一式两份,附件材料一份,附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册,并有目录和页码,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,注册人员应加盖执业印章,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的复印无效。
四、备案时间
备案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20日,凡未按时间要求过渡并到市建委勘察设计科登记备案的企业,备案期结束后,视同自动放弃资质。
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